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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法规名词解释

1、文物工作的十六字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2不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包括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3、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5、文物保护工程: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他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6、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勘察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工程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及规划文件的活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保护规划等六类。


7、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是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各级人民政府指导、管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基本手段。保护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规划期内可根据要求分为近期、中期、远期。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和基础材料汇编组成。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评估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重要性及其环境影响、社会与人文影响;             

  (二)评估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保存、保护、管理和利用现状,分析主要破坏因素;

  (三)明确规划原则、性质、目标、重点和保护对象等;

  (四)划分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提出管理规定;

  (五)制定保护措施,包括保护工程和保护技术要求;

  (六)制定相关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措施;

  (七)提出其他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八)划定功能分区,限定利用功能;

  (九)制定开放计划,核定游客容量控制指标,确定展示项目、路线组织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十)说明规划范围内拟建项目的必要性,编制选址策划,提出建筑功能设定、规模测算和建筑设计的规划要求;

  (十一)提出管理建议,确定日常养护和监测内容,考虑社区参与计划;

  (十二)编制规划分期、实施重点与投资估算,提出实施保障。


发布人

蒙文盛集团

2015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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